解決物業民事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一、解決物業民事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解決物業民事糾紛的途徑有: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解決;由第三人調解;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投訴;提起訴訟;更換物業公司。購房者須受到開發商為其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所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束,並接受其物業管理服務。因此在實踐中,許多物業管理公司通常以此為由,主張業主無權更換物業管理公司。
二、通過訴訟方法解決物業管理糾紛的流程是什麼?
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訴訟程序大體上有以下幾個驟:
1、當事人一方(原告)提交起訴狀,起訴到法院;
2、法院立案後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提交答辯狀;
4、開庭:調查、辯論、調解;
5、製作調解書或一審判決書;
6、雙方均不上訴,則判決書生效;或一方不服提起上訴,進入第二審程序;
7、第二審審理:製作二審調解書或下達二審判決書,此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述;
8、執行。
三、物業管理的主要義務是什麼?
(1)物業服務轉委託產生的相關義務。物業服務人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委託給專業性質的服務組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應當就該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向業主負責。物業服務人不得將其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託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後分別轉委託給第三人。
(2)保養維護義務。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3)管理義務。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4)定期報告義務。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5)禁止以不合理方式催交物業費。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如果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產生了相應的糾紛的,一般是需要雙方本着友好的態度進行協商爭取達成和解目的的,但是如果確實不能達成和解的,就只能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了。雙方需要分別向法院提供證據材料來達到勝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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