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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房產的流程

拍賣房產的流程如下:
一、到房管局查封被執行人的房屋產權。
二、委託評估公司對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
三、評估結果出來後,根據評估價值,確定拍賣保留價。
四、拍賣
1、第一次拍賣(拍賣不動產,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1)競買人應當於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蔘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2)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於拍賣日到場。
(3)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2、第二次拍賣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
3、第三次拍賣
(1)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2)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
(3)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拍賣房產的流程

法律依據:《法院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四條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