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商品房預約合同後轉賣他人是否可以?
一、簽訂商品房預約合同後轉賣他人是否可以?
簽訂商品房預約合同後轉賣他人是不可以的。
“預告登記”是避免這一陷阱的有效手段。但買方要注意,必須在預告登記後三個月內去辦理申請產權變更登記,超過三個月未申請的,預告登記失效。
二、簽訂合同後發現對方有欺詐行為怎麼辦?
1、任何含有欺詐條款和內容的合同都是無效的,並由欺騙方承擔責任;
2、任何違背法律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可以通過法院裁定。
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2、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裏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裏所説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詐騙行為,便可構成本罪。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是在協商一致的內容來進行鑑定。同時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涉及到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這個問題,一旦簽訂了合同完了之後就不能夠反悔,也就意味着任何事不能夠再次的將他人的房屋轉賣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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