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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共有不動產的是由誰申請登記

根據法律規定,處分共有不動產的在申請變更登記時,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請,但是共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處分共有不動產的是由誰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