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上訴代理詞應該怎麼寫
一、離婚案件上訴代理詞應該怎麼寫?
1、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
(2)稱呼語,即審理本案的審判長和審判員。
(3)前言:簡要説明代理律師出庭代理訴訟的合法性、代理權限範圍、出庭前準備工作概況。
2、正文。
(1)案件性質和具體案情。
(2)被代理人的訴訟地位。
(3)訴訟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
(5)被代理人的訴訟請求或對本案爭議標的態度。
3、尾部。
⑴代理律師署名;
⑵代理詞發表日期。
二、離婚案件的上訴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上訴權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訴訟離婚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婚姻關係解除時間】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軍婚的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離婚案件中,原被告可以在收到一審判決書以後的15天之內提出上訴,上訴時除了要遞交上訴代理詞,還應該遞交上訴狀,上訴代理詞跟上訴狀的結構寫法沒有什麼特別的規定,但正文的內容要根據離婚案件的具體案情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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