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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縣律師收費標準

民事案件律師收費標準

沅陵縣律師收費標準

一、計件收費

(一)代理不涉及財產關係的行政複議、行政聽證案件,民事、經濟案件,非公民申請國家賠償案件,每件每個訴訟階段基礎收費3000元—20000元。

(二)為涉及財產關係的業務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1、婚姻、家庭、小額民間借貸等一般民事法律事務的代書、諮詢,每件收費200元—2000元

2、審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提供資信調查,出具法律意見書、諮詢建議書,參加項目談判,出具律師見證書等,每件基礎收費3000元—20000元

(三)上述業務中涉及疑難、複雜等特殊情況的,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可在收費標準以上、五倍以內協商收費。

(四)按照爭議標的收費標準

10萬元以下 3000元—10000元;

10萬元50萬元部分 8%—6%;

50萬元500萬元部分6%4%;

500萬元2000萬元部分 4%2%;

2000萬元1億元部分2%1%;

1億元以上部分 1%0.5%;

案情複雜或影響重大的案件,可在上述比例以上協商收費。

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特別困難的單位或個人,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幅度以內適當收費,具體金額根據具體情況、支付方式等因素,結合本標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二、計時收費

計時收費標準以律師工作時間為單位確定收費,具體計時方法、收費標準由律師事務所在以下標準的基礎上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一)執業3年以下的律師,每工作1小時收費不低於500元

(二)具有初級職稱或者具有碩士學位或者執業3年以上、8年以下的律師,每工作1小時收費均不低於1000元

(三)具有中級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或者執業8年以上、15年以下的律師,每工作1小時收費均不低於1500元

(四)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執業15年以上的律師,每工作1小時收費均不低於2000元

(五)出差超過一天的,每天按8小時工作時間收費;赴工作地往返途中的時間按相應標準的50%計時收費。

刑事案件律師收費標準

一、計件收費的標準

(一)辦理刑事案件:

1、偵查階段:1000—10000元/件;

2、起訴階段:1000-10000元/件;

3、一審案件:2000-20000元/件;

4、二審案件:2000-20000元/件;

案情複雜或影響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標準以上與當事人協商收費,但最高不超過規定標準的5倍。

二、律師代理申訴、再審和執行等法律事務的,參照上述有關案件的收費標準執行。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特別困難的單位或個人,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幅度以內適當收費,具體金額根據具體情況、支付方式等因素,結合本標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行政案件律師收費標準

一、計件收費標準

(一)代理不涉及財產關係的行政複議、行政聽證案件,民事、經濟案件,非公民申請國家賠償案件,每件每個訴訟階段基礎收費3000元—20000元

(二)上述業務中涉及疑難、複雜等特殊情況的,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可在收費標準以上、五倍以內協商收費。

二、按照標的收費標準

以涉案爭議標的額為基數,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計收費。此方式適用於涉及財產關係的訴訟、仲裁案件,包括民商事、行政、非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

爭議標的收費標準

10萬元以下 3000元—10000元;

10萬元50萬元部分 8%—6%;

50萬元500萬元部分6%—4%;

500萬元2000萬元部分 4%—2%;

2000萬元1億元部分2%—1%;

1億元以上部分 1%—0.5%;

案情複雜或影響重大的案件,可在上述比例以上協商收費。

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特別困難的單位或個人,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幅度以內適當收費,具體金額根據具體情況、支付方式等因素,結合本標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二)上述標準為一審(或仲裁)案件收費標準。辦理一審又代理二審或再審的,按一審收費標準另行收費;案件中如有反訴(反請求)案件的,代理費按反訴、反請求標的額另行收費。

(三)單獨代理執行案件,按一審收費標準收費。

(四)企業改制、投資併購、公司上市、參與破產程序(擔任破產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收取費用)、股權轉讓、債券發行、建設項目招投標、PPP項目等專項法律服務,按照所涉及的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費:

1、500萬元以下部分為5%—4%;

2、500萬元2000萬元部分為4%—3%;

3、2000萬元5000萬元部分為3%—2%;

4、5000萬元1億元部分為2%—1%;

5、1億元以上部分為1%—0.5%

對經濟欠發達地區、參與特別困難的企業改制、破產,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幅度以內適當收費,具體金額根據具體情況、支付方式等因素,結合本標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五)房地產項目專項法律服務,按該項目投資總額的1% 收費。

三、計時收費

計時收費標準以律師工作時間為單位確定收費,具體計時方法、收費標準由律師事務所在以下標準的基礎上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一)執業3年以下的律師,每工作1小時收費不低於500元

(二)具有初級職稱或者具有碩士學位或者執業3年以上、8年以下的律師,每工作1小時收費均不低於1000元

(三)具有中級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或者執業8年以上、15年以下的律師,每工作1小時收費均不低於1500元

(四)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執業15年以上的律師,每工作1小時收費均不低於2000元

(五)出差超過一天的,每天按8小時工作時間收費;赴工作地往返途中的時間按相應標準的50%計時收費。

計時收費標準

計時收費標準以律師工作時間為單位確定收費,具體計時方法、收費標準由律師事務所在以下標準的基礎上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一)執業3年以下的律師,每工作1小時收費不低於500元

(二)具有初級職稱或者具有碩士學位或者執業3年以上、8年以下的律師,每工作1小時收費均不低於1000元

(三)具有中級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或者執業8年以上、15年以下的律師,每工作1小時收費均不低於1500元

(四)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執業15年以上的律師,每工作1小時收費均不低於2000元

(五)出差超過一天的,每天按8小時工作時間收費;赴工作地往返途中的時間按相應標準的50%計時收費。

(湖南律師收費標準)

計件收費標準

(一)代理不涉及財產關係的行政複議、行政聽證案件,民事、經濟案件,非公民申請國家賠償案件,每件每個訴訟階段基礎收費3000元—20000元

(二)為涉及財產關係的業務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1、婚姻、家庭、小額民間借貸等一般民事法律事務的代書、諮詢,每件收費200元—2000元

2、審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提供資信調查,出具法律意見書、諮詢建議書,參加項目談判,出具律師見證書等,每件基礎收費3000元—20000元

(三)上述業務中涉及疑難、複雜等特殊情況的,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可在收費標準以上、五倍以內協商收費。

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特別困難的單位或個人,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幅度以內適當收費,具體金額根據具體情況、支付方式等因素,結合本標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湖南民事訴訟律師收費標準)

(五)辦理刑事案件:

1、偵查階段:1000—10000元/件;

2、起訴階段:1000-10000元/件;

3、一審案件:2000-20000元/件;

4、二審案件:2000-20000元/件;

案情複雜或影響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標準以上與當事人協商收費,但最高不超過規定標準的5倍。

(湖南刑事訴訟律師收費標準)

按標的收費標準

(一)以涉案爭議標的額為基數,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計收費。此方式適用於涉及財產關係的訴訟、仲裁案件,包括民商事、行政、非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

爭議標的收費標準

10萬元以下 3000元—10000元;

10萬元50萬元部分 8%—6%;

50萬元500萬元部分6%—4%;

500萬元2000萬元部分 4%—2%;

2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2%—1%;

1億元以上部分 1%0.5%;

案情複雜或影響重大的案件,可在上述比例以上協商收費。

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特別困難的單位或個人,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幅度以內適當收費,具體金額根據具體情況、支付方式等因素,結合本標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二)上述標準為一審(或仲裁)案件收費標準。辦理一審又代理二審或再審的,按一審收費標準另行收費;案件中如有反訴(反請求)案件的,代理費按反訴、反請求標的額另行收費。

(三)單獨代理執行案件,按一審收費標準收費。

(四)企業改制、投資併購、公司上市、參與破產程序(擔任破產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收取費用)、股權轉讓、債券發行、建設項目招投標、PPP項目等專項法律服務,按照所涉及的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費:

1、500萬元以下部分為5%—4%;

2、500萬元2000萬元部分為4%—3%;

3、2000萬元5000萬元部分為3%—2%;

4、5000萬元1億元部分為2%—1%;

5、1億元以上部分為1%—0.5%

對經濟欠發達地區、參與特別困難的企業改制、破產,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幅度以內適當收費,具體金額根據具體情況、支付方式等因素,結合本標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五)房地產項目專項法律服務,按該項目投資總額的1% 收費。

(湖南律師收費標準)

風險代理收費標準

律師事務所在進行風險代理時,一般不低於標的額的10%,最高收費金額一般不高於標的額的50%,與委託人協商確定收費數額和方式。凡採用風險代理收費方式的,不得再按照計時收費或計件收費的標準另行收取代理費、服務費。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羣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期間收費標準

(一)擔任機關、事業單位法律顧問,50000元—500000元/年

(二)擔任大型企業法律顧問,200000元—1000000元/年

(三)擔任中型企業法律顧問,100000元—500000元/年

(四)擔任小(微)型企業、非經營性單位法律顧問,30000元—100000元/年

(五)擔任家庭及個人法律顧問,20000元--100000元/年

以上收費可在上述標準的60%—200%幅度內收取。具體數額根據委託單位的法律服務工作量、工作難度、營業狀況、所需額外服務成本等因素,結合本標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律師費與訴訟費的區別

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律師費即律師代理費,是指律師為委託人代理法律事務應當收取的報酬。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風險代理收費等方式。

律師收費的特點:

一、律師應當以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統一收案收費,不得私下收取律師費。

二、律師費不同於辦案經費,律師為處理受託事務支出的必要費用仍須委託人承擔。比如交通費、住宿費、司法鑑定費等。

三、律師費不同於訴訟費,律師費是基於委託關係產生的民事代理費用,訴訟費是基於向法院提起訴訟產生的強制性費。律師費是可協商的,訴訟費是不可協商的。

各地區的律師收費標準是不一樣的。

哪些案件不能風險代理

1.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羣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2.律師辦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繼承案件;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卹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律師費由律師事務所收取

在委託案件時,應該與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訂律師收費合同或者在委託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律師費相應的也應該交給律師事務,律師事務所會出具合法票據!

收費時一定要索取發票

根據《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律師事務所向委託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合法票據。

警惕律師收費低於收費標準

律師收費時低於相關收費標準時,就需要警惕了,律師提供的是專業服務,服務的成本就是律師付出的時間、精力。律師在收費時會考慮案件的難度以及自己的實力、將付出的時間和精力,然後確定收費數額。律師收費過低,其後在服務時必然降低自己的時間、精力成本支出,而這些當事人未必能看得出來,吃虧的還是當事人自己。

律師會根據哪些情況來收費

1)耗費的工作時間

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3)需要的律師人數與律師的個人能力

4)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5)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6)辦理案件所需支付的其他必要成本輸出

警惕假律師

1.不會主動承認自己不是律師,更不會去向你解釋其中的區別。

2.為達到騙人錢財的目的,常常在法庭上處處作秀,裝腔作勢地糾纏於一些細枝末節。

3.一般業務知識有限,很喜歡炫耀自己與執法機關之間的關係。

4.往往把一些勝算不大,甚至根本沒有必要打下去的官司説得非常簡單,鼓勵當事人進行訴訟,從而收取代理費。

5.經常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出庭代理訴訟,或借用別的律師名義與其一起出庭代理訴訟。

6.不籤委託代理合同,收費打白條。

律師費由誰承擔

一般情況下由自己承擔,還可由法院判決敗訴方支付(有相關約定的及相關法律規定的)。

由法院判定敗訴方支付的條件是:

1.當事人已經對律師費問題做出明確約定,即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此做明確約定,且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形,法院應當確認這種約定的法律效力;

2.律師費已經實際發生。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與律師約定在訴訟或執行程序後根據訴訟或執行結果支付律師費,則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將認定律師費尚未實際發生;

3.律師費支付標準合理。如果當事人支付的律師費超過合理範疇,將會不適當地增加對方的財務負擔,有關訴訟請求也將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訴訟費由誰承擔

訴訟費用分為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這兩種訴訟費用的負擔不盡相同,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由人民法院根據他們各自對訴訟標的利害關係,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作了改變的,除了應當明確當事人對第二審訴訟費用的負擔外,還應當相應地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案件,無論上訴人是一審中的勝訴方還是敗訴方,上訴案件的受理費均由上訴人負擔,雙方都提出上訴的,由雙方分擔。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其他訴訟費用,一般由要求進行該項訴訟行為的人負擔。例如,鑑定費以及鑑定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等由要求進行鑑定的當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