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律師能不能參與假釋案件

律師能不能參與假釋案件

一、律師能不能參與假釋案件

減刑假釋案件可以委託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可以採取開庭審理或者書面審理的方式。但下列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

(二)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

(三)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

(四)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

(五)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

二、不適用假釋的條件有哪些

適用假釋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根據中國《刑法》第81條規定,適用假釋必須遵守下列條件:

(一)法定的對象

並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適用假釋。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且屬於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假釋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同時,國家並不排除對其繼續執行尚未執行的那部分刑罰的可能性。這一特點決定了假釋不適用於被判處其他刑罰的犯罪分子。

(二)法定的實質條件

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視,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犯罪分子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的,應當認為“確有悔改表現”:認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範和監獄紀律;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還應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在刑罰執行中的一貫表現,犯罪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徵,假釋後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

此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把握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還須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為了貫徹對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未成年犯的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適度放寬。

第二,對罪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慣犯的假釋。

(三)法定的刑罰執行時間條件

假釋只適用於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服刑人員假釋需要符合法定條件,只要符合法定的條件,當事人走程序就可以申請辦理。符合條件的監獄機關會進行批准,如果不符合條件的監獄機關會進行駁回。服刑期間好好表現,一般都是會有假釋的。

標籤:假釋 律師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