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集體土地徵收需要進行哪些審批程序?
在進行土地徵收時,如果被徵收的土地是集體土地,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那麼在徵收之前是需要經歷審批手續的。但在實踐中,為了加快徵收進程,某些地方徵收人員會利用被徵收人法律意識淡薄這一點,不進行土地徵收審批,或是跳過某些審批程序。
從大多數被徵收人的角度來看,集體土地徵收的整個過程就是你把補償給我,我把地給你。而對於徵收審批這件事,幾乎不會有多少被徵收人去主動關注。
在更多的情況下都是被徵收人發現自己的徵收補償不合理,在諮詢了律師後才在律師的幫助下去認真的檢視本次徵收行為的徵收審批。
實際上,作為被徵地當事人我們應當主動的去了解土地徵收過程中的審批程序,並及時的諮詢拆遷律師,這有這樣才能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不被侵害以便拿到合理的徵收補償。
一、農用地轉用審批
農用地轉用審批是從保護農業生產的角度,對農用地專門設置的一個控制土地用途的審批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農用地轉用的審批權限集中於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依據建設項目的性質、是否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土地等來具體劃分。
同時,農用地轉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二,確屬必需佔用農用地,並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
第三,佔用耕地的,方案符合土地整理開發專項規劃且面積、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第四,城市和集鎮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
因此,在進行土地徵收時,涉及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應當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如果被徵收人的農田在被徵收時,應當特別注意這一點。
二、土地徵收審批
土地要進行徵收,首先需要徵收方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申請,針對需要徵收的土地性質與面積的不同,批准機關也有所不同。具體來説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此外,在徵收農用地時,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此時可能部分被徵收人對此產生疑惑了,農村的土地不就分宅基地、農用地和林地這幾種嗎?怎麼還有耕地和基本農田的區分呢?
根據法律規定基本農田具有以下特徵:第一,基本農田時為了滿足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而必須確保的耕地。第二,基本農田時由各級人民政府通過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第三,基本農田依法徵收劃定後,任何人不得非法佔用。
所以基本農田與耕地雖然都可以種植,但基本農田與耕地的區別就是保護程度的不同。基本農田是屬於重點保護的耕地種類,非特別情況不得佔用;耕地中的一般農田沒有基本農田的保護嚴格,不屬重點保護種類。
最後綜上所述,集體土地的審批程序直接決定了本次徵收是否合法。因此,雖然其與我們的徵地補償並無太大的直接關聯,但仍舊需要我們主動去關注去重視。千萬不要等到一切都塵埃落定土地被徵走之後才後知後覺的發現自家的土地其實是不用被徵收的,因為如果走到這一步,在想挽回自己的損失就難上加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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