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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集體土地審批程序是什麼

徵收集體土地審批程序如下:

徵收集體土地審批程序是什麼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徵地批准機關為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

下列情形中由國務院批准徵收:

(一)徵收基本農田的或者徵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農田的。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類型的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即徵收土地若超過七十公頃無論是什麼類型都必須由國務院來批准徵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時也包括徵用耕地35公頃以下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下,兩項之和超過70公頃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農用地轉用應當有國務院批准,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故在徵收農用地的若用地項目屬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則徵地審批實際上也應當由國務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