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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準確界定組織賣淫罪與協助組織賣淫罪、介紹賣淫罪、容留他人賣淫罪的區別



  如何準確界定組織賣淫罪與協助組織賣淫罪、介紹賣淫罪、容留他人賣淫罪的區別

如何準確界定組織賣淫罪與協助組織賣淫罪、介紹賣淫罪、容留他人賣淫罪的區別

  筆者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經常有律師甚至法官、檢察官搞不清楚上述幾個罪名之間的關係及區別。因為這幾個罪名之間存在交叉,在具體適用上也確實存在諸多模糊之處,下面,筆者就簡單談談這幾個罪名之間的區別,以供大家參考。

  一、組織賣淫罪和協助組織賣淫罪的區別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三人以上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根據其定義,可以看出,組織賣淫罪的實質就是控制多人從事賣淫活動。另外,根據定義我們還可以思考一下,構成組織賣淫罪的都是哪些人?首先,筆者在此要構建一個三層的金字塔,我們在辦理組織賣淫罪的案件中,基本上都會有這樣一個感受,就是整個團伙有一個嚴密的等級或者分工,在這個團伙中,最頂層的是組織或者管理者,這些人負責搭建這個團伙的整體框架,比如誰負責出資、誰負責招聘賣淫女、誰負責管理賣淫女等等,他們也就是常説的領導;第二層的是一些從事具體工作的輔助或者幫助人員,比如打手、財務人員、接送人員、望風人員等等,他們在整個團伙中的負責具體事項的執行,頂層人員讓他們去做什麼他們就去做什麼,受第一層人員的領導從事工作,領取固定的薪資;第三層的是具體的賣淫女。通過構建這三層體系,我們就可以很容易的區分誰構成組織賣淫罪,誰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誰構成治安處罰。

  二、組織賣淫罪和介紹賣淫最的區別

  對於組織賣淫和協助組織賣淫罪可以通過構建金字塔的形式進行區分,但是對於組織賣淫罪和介紹賣淫罪,就很難通過這種方式進行,原因其實也很簡單,因為這兩個罪名的主體並不在一個體系之內,舉個例子來説就是,組織賣淫罪和協助組織賣淫罪的主體都在一個箱子裏面,受這個箱子約束,但是介紹賣淫罪的主體卻在箱子之外。他們具有自己獨立的地位,不是組織賣淫團伙中的成員,雖然也經常為賣淫團伙介紹嫖客,但其業務是自由的,既可以為這個賣淫團伙介紹嫖客,可以為其它賣淫團伙介紹嫖客,並不隸屬於某個賣淫團伙。另外,介紹賣淫罪的觸犯者手下也不控制賣淫女,僅僅是起到在賣淫女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作用,待到賣淫女和嫖客之間的交易完成,從中收取介紹費。

  三、組織賣淫罪和容留賣淫罪的區別

  我們再來看看,組織賣淫罪和容留賣淫罪的區別。如上所説,組織賣淫罪的團伙都有一套比較詳細的制度或者規定,比如,請假是否需要向老闆彙報,小姐是否能夠來去自如;比如,是否規定何時上鍾,何時下鍾;比如,誰引導嫖客到賣淫女的房間等等,對賣淫女以及交易都有嚴格的控制,這種控制指的是管理,而非指人身控制。那麼容留賣淫罪,相比較組織賣淫罪就要鬆散很多,我們辦理最多的容留賣淫罪,就是浴室、足療、KTV的老闆,在這些場所內,有一部分人從事正當的按摩、足浴等活動,但是在從事正當生意的同事,往往也從事一些賣淫行為,老闆對於她們的行為也是明知的,或者説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有的老闆也從中收取一部分的提成,老闆對於賣淫女既不控制,也不組織,更不強迫。對於此行為,就屬於典型的容留賣淫的行為。

  最後,筆者建議大家在遇到類似案件時,一定不能鼻子眉毛一把抓,既然法律對這四個罪名進行了區分,並規定了不同的量刑標準,就應該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案件的情節進行細化、細分,只有把各個情節進行了分解,才能準確找到案件的辯點和進行準確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