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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禮物犯罪的構成要件

貪污禮物犯罪與普通貪污犯罪在本質上是相同的,但是他們也是有區別的。
司法實踐中認定貪污禮物犯罪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必須有在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的事實。這類證據主要包括禮物的實物證據、外事活動記錄、在場經手人或其他見證人的證言等。
2、應當有收受禮物活動屬於對外交往範疇之內的相關證據。這裏既包括官方安排的出訪、來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也包括出訪、來訪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對外交往活動,如私下與外賓、外商的公務交往活動等,但必須排除親屬、故舊等正常的私人友情交往。
3、必須有認定貪污禮物的價值的有效證據。如經官方認可的鑑定機構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作價鑑定或權威部門出具的相關價值證明。
4、必須有行為人將禮物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方面的證據。這類證據通常少有直接證據,往往通過有關禮物處理的客觀行為體現出來的。如將禮物拿回家或放置於自己能夠控制之處,或者讓他人轉移,或作其他非法處分,或長期由個人控制而不告知禮物管理部門等。總之必須有直接或間接證據證明行為人故意沒有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間將禮物登記上交。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貪污禮物犯罪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