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賄犯罪構成要件
貪污和受賄是我國近些年所打擊的犯罪種類之一,隨着我國廉政建設的開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貪賄犯罪,事實上,他可以分為兩個罪,一個是貪污,一個受賄。
而兩者根據種類的不同,法定刑種類也有所不同。
一般來説貪污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貪污犯罪分為,貪污罪,挪用公款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以及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以及私分罰沒財產罪。
以上犯罪均屬於貪污犯罪的一種,法律根據不同的情形,進行細分,分為六種法定刑。而賄賂犯罪有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以及單位行賄罪等法定罪刑。
而兩者的構成又是怎樣的呢?
事實上,兩者的客觀表現有一定的相似性。
首先他們都是侵害了國家的廉政制度,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其中他們多數是表現為國家的工作人員通過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貪污,受賄,以及挪用公款等罪名,他們和當事人的職務是僅僅捆綁在一起的。貪污是利用職務侵吞財產,而賄賂罪則是當事人利用自身的職務收受賄賂,或者有關個體或者單位為了通過當事人職務獲取相關利益,進行行賄,他們背後都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背影。而他們的行為方式一般表現為作為犯罪。除了鉅額財產不明罪,以及隱瞞境外存款罪為不作為犯罪。
而犯罪主體主要是包括兩類人:一個是自然人(個體),另一類的是單位(羣體)。
兩者的處罰也會有所不同,通常自然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拘役,管制,徒刑等,以及財產刑)而單位的處罰主要表現為罰金等財產刑,而對於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時候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一般來説非純正的單位犯罪均需要對主要的負責人員處以相應的拘役(管制,徒刑等)刑罰外加相應的處罰金。
對於主體而言:
自然人一方面主要是國家的工作人員,他們有着相對應的職務可供牟利,我們稱之為特殊主體。而另外一部分是一般主體,如在行賄罪中,他們大多數是一般性的人羣,處於牟利而採用的行賄。針對單位類型的犯罪,如單位行賄罪,他們更多是不純正的單位犯罪,而有些時純正的單位犯罪,如私分國有財產這類罪行。
而從主觀能動性而言:
即我們常説的主觀方面。一般而言,他們是故意構成的。行為人明知道自身的行為,將會對國家的工作人員的整體形象有一定的危害,侵害國家的廉政制度。然而希望或者是放任這種結果的產生。如果是過失,是不構成這類犯罪的。
近些年,我國不斷加強對於國家工作人員的思想教育工作,對於貪污受賄行為進行堅決的打擊。因而,貪腐之風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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