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脅迫饋贈構成詐騙罪嗎
一、受脅迫饋贈構成詐騙罪嗎?
受脅迫饋贈的,受贈方不構成詐騙罪,但贈與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饋贈。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饋贈行為滿足哪些條件才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滿足哪些條件才構成詐騙罪?
1、嫌疑人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
2、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此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四、受脅迫饋贈向法院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五、受脅迫饋贈請求撤銷饋贈的起訴書需載明哪些基本內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以詐騙罪定罪量刑是有嚴格的條件限制的,而且對於贈與人來講,就算本人在交出財物時受到了脅迫,可是在脅迫行為終止以後的一年內也沒有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贈與的話,即意味着撤銷權的滅失,饋贈給對方的財物不能再請求法院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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