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縣凌律師發表的房屋糾紛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羅某某,女,漢族,出生於1982年6月29日,身份證號碼51302919820629XXXX,住四川省大竹縣竹北鄉白塔村1組,聯繫電話:
答辯人羅某某針對原告蔣某某的訴訟請求,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規定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羅某某認為原告蔣某某與答辯人羅某某於2012年11月21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位於重慶市九龍坡區香榭街68號附XXXX號房屋歸原告所有”無效。
具體理由:原告與答辯人協議離婚時,案涉房屋已經登記在答辯人和被告蔣某圓名下,當時蔣某圓僅僅5週歲,按照當時的法律,即《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原告和答辯人均為蔣某圓的監護人,《離婚協議書》中關於案涉房屋的約定,明顯是處分了蔣某圓的財產,且處分蔣某圓的財產並不是為了蔣某圓的利益。該約定明顯違背《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的規定,《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為強制性規定,原告和答辯人的約定無效。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 大竹離婚律師 大竹縣律師事務所 大竹房屋糾紛律師 大竹刑事律師
二、本案中蔣某圓系未成年人,其監護人為蔣某某,訴狀中將蔣某圓作為被告,應當列明具體的監護人,而未列明,蔣某某作為本案的原告,又作為本案中被告蔣某圓的監護人,蔣某某的角色完全混同,即既是原告,又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所有的行為均系蔣某某作出,不符合法律規定。
三、原告的第一項訴訟請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按照《民法典》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蔣某圓目前系未成年人,蔣某某的第一項訴訟請求,明顯是處分了蔣某圓的財產,且不是為了蔣某圓的利益。因此,原告的第一項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大竹交通事故律師 大竹工傷律師
四、案涉房屋登記在答辯人和蔣某圓的名下,根據房屋的公示原則,不應當為原告單獨所有,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應當駁回。
五、原告的第三項訴訟請求涉及到案外人,即便是原告和答辯人《離婚協議書》有約定,但是該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即不能對抗房屋貸款銀行,目前案涉房屋為按揭貸款狀態,房屋登記在答辯人和被告蔣某圓名下,且案涉房屋屬於抵押在銀行名下,即便是原告同意辦理房屋變更登記和協助辦理原告辦理貸款主貸變更,也必須徵得案外人銀行的同意。因此,原告不能通過法院判決答辯人協助原告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及貸款主貸人變更,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六、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等由原告承擔,原告的起訴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原告的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於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並予以採納。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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