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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律師發表的關於合同糾紛的,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深圳市XX傢俱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xxA5EXXXXXX,住所地:深圳市龍華區

大竹律師發表的關於合同糾紛的 民事上訴狀

法定代表人:王海。

上訴人四川XX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xx2XXXXX,住所地:四川省達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成。 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 大竹縣律師事務所 大竹刑事律師 大竹離婚律師 大竹交通事故律師 大竹合同糾紛律師 大竹法律免費諮詢律師

上訴人深圳市XX傢俱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四川XX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經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不服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法院(2023)川1702民初XXXX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法院(2023)川1702民初XXXX號民事判決書,改判上訴人不支付被上訴人服務費及利息;

  2、本案上訴費用及一審案件受理費均由被上訴人四川XX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四川XX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與上訴人深圳市XX傢俱有限公司通過微信達成了提供申請入住淘寶(天貓)店代辦服務的合意及金額,明顯錯誤。

具體理由: 被上訴人員工確實在         日通過微信與上訴人達成提供代辦淘寶(天貓)店入駐的服務,最終雙方商定價格為30000元(大寫:叁萬元),但是被上訴人一直遲遲沒有代辦入駐淘寶(天貓)店成功,該合同已經終止,後面隔了幾年時間,被上訴人找到上訴人表示能夠代辦申請入駐淘寶(天貓)店,雙方未簽訂任何書面的合同,更未就代辦申請入駐淘寶(天貓)店的服務達成合意,以及具體的金額。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代辦申請入駐淘寶(天貓)店服務達成合意及具體金額為30000元,該事實認定明顯錯誤。

二、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代辦申請入駐淘寶(天貓)店成功,明顯錯誤,申請入駐淘寶(天貓)店成功繫上訴人自己完成,並不是被上訴人申請入駐完成。

具體理由: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約定(指      月雙方的約定)是第一步先簽訂合同;第二步、被上訴人代上訴人申請入駐淘寶(天貓)賬號等,如果申請通過,則被上訴人要求將相關資料發給上訴人;第三歩、如果申請審核通過,即被上訴人通過收到需要激活認證的郵件,則被上訴人會通知上訴人繳納服務費,被上訴人收到服務費後,會通過郵箱激活,並將激活的驗證碼告訴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之前一直幫助上訴人代辦入駐淘寶(天貓)店未成功,當時天貓店入駐門檻較高,很難入駐成功。所以,2020年上訴人才找到被上訴人代辦申請入駐淘寶(天貓)店。2021年因疫情的影響,淘寶(天貓)店對入駐申請店鋪的門檻降低,一般的企業均能入駐成功,這期間上訴人自己在申請入駐淘寶(天貓)店,上訴人自己申請入駐成功,2021年6月19日上訴人自己的QQ郵箱號碼1900631381收到“王氏皇潮旗艦店您好,我們很高興的通知你,您申請的天貓旗艦店已正式開通”的郵件,入駐淘寶(天貓)店繫上訴人申請成功,而不是被上訴人申請成功。

而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據為微信聊天截圖,聊天截圖載明接收審核結果的QQ郵箱號為2508927382,該郵箱號繫上訴人通過微信發給被上訴人,2021年5月15日通知上訴人激活(並告知激活的時間為15天,即必須在15天內激活),並通知上訴人繳費(按照之前的約定,先繳費,後激活),上訴人未繳費,被上訴人也未激活,被上訴人也未將激活的信息告訴上訴人,過了幾天後,被上訴人通過微信告知上訴人申請的賬號為帝王美業賬號,上訴人通過查詢沒有帝王美業這個賬號,且賬號為2508927382的QQ郵箱未收到“入駐淘寶(天貓)店審核通過,需要激活”的郵件,被上訴人也未通知上訴人收到審核通過需要激活的郵件,而通過上訴人的另外一個賬號為1900631381的QQ郵箱查詢收到“天貓旗艦店已正式開通”,在一審中被上訴人也未證明賬號為2508927382的QQ郵箱收到“審核通過需要激活的郵件”,能夠印證申請入駐淘寶(天貓)店繫上訴人申請成功,而不是被上訴人完成。因此,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錯誤。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認定的事實錯誤,適用的法律依據錯誤,從而導致判決結果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依法支持其上訴請求

此致

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