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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縣律師發表的買賣合同民事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

大竹縣律師發表的買賣合同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某某,男,生於19XXXXXX日,漢族,初中文化,農村户口,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縣XXXXXX組,現住大竹縣竹陽鎮建設路XXXXXXX樓,身份證號碼:51302919XXX

被上訴人:XX,女,生於19XXXXXX日,漢族,高中文化,農民,住大竹縣竹陽鎮XXX

原審被告:朱某某,男,生於19XXXXXX日,漢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XXXXX樹路XX號,經常居住地四川省大竹縣竹陽鎮,身份證號碼:51302919XXXXXXX

原審被告:徐某某,男,19XXXX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户籍所在地大竹縣XXXXXX組,現住大竹縣清水鎮街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及原審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竹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大竹民初字第1123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其上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上訴請求:

一、請求撤銷大竹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大竹民初字第1123號民事判決。

二、依法作如下改判:

1、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及原審被告的主體資格不符。

2、駁回被上訴人要求賠償違約金30000元的訴訟請求。

三、原審訴訟費用及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將上訴人及原審被告列為被告主體資格錯誤。

1、從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的《供銷合同》可以看出,供方為大竹縣某某機械廠,雖然該合同沒有加蓋大竹縣某某機械廠印章,但朱某某作為該廠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所簽訂的協議,應視為職務行為,其法律後果應由大竹縣某某機械廠來承擔。

2、上訴人及原審被告徐某某雖然也在合同上簽名,但這並不影響朱某某履行大竹縣某某機械廠職務行為的法律效力。因此,上訴人及原審被告徐某某的簽名只能視為在場人身份。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  大竹縣離婚律師 大竹婚姻律師

3、從《供銷合同》的內容來看,是關於生產打穀機產品所產生的廢舊鐵屑等物品的買賣,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作為自然人不具備生產打穀機的主體資格,因此,從履行該合同的義務內容來看,應屬該打穀機的生產單位即大竹縣某某機械廠作為履行主體。

倘若非要認定是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以自然人的身份簽訂的《供銷合同》,則由於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不具備簽訂該合同的主體資格,該合同也應屬無效。

二、原審判決上訴人及原審被告共同連帶賠償被上訴人違約金3萬元錯誤。

1、由於被上訴人起訴主體資格錯誤,故應駁回其所有訴訟請求。

2、假定本案《供銷合同》合法有效,則判決上訴人及原審被告支付違約金3萬元也過高。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應為損害賠償金,如果約定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產生的損失,則應當作出調整。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本案中,被上訴人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損失多少。因此,只能視為被上訴人沒有損失,故判決上訴人及原審被告支付被上訴人違約金3萬元明顯錯誤。

綜上,請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