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錄的錄音、視頻能否成為“呈堂證供”?
偷錄的錄音、視頻能否成為“呈堂證供”?
司法實踐中,經常會有案件當事人在未告知另一方的情況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並作為證據提交給法庭,但另一方往往會以該行為侵犯個人隱私為由,認為證據無效。
1、錄音、錄像應以合法方式取得
“偷錄”這個詞,聽起來似乎具有不正當性,不過並不意味着以這種方式取證一定是非法的。
故偷錄偷拍的證據只要不侵害他人權益或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該視聽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是要成為法院認可的證據,有着諸多要求,例如要有原件(原始載體)供法院核對,錄音或視頻未被剪接、剪輯,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等等。
在司法實踐中,鑑於偷偷錄音主要是在其他取證方式窮盡時的舉措,錄音內容大多是不利於被錄音者的,被錄音者往往會質疑偷偷錄音作為證據的合法性,但否認此種證據的合法性,將使當事人更難通過法律手段維權。
因此,只要錄音行為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錄音內容為被錄音者真實意思的表達,並與案情有關,就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合法證據。
2、偷錄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既然偷錄行為不必然違法,那麼哪些偷拍偷錄行為屬於違法取證?
比如在他人家裏安裝監聽、監視設備進行偷錄、偷拍,這種偷錄、偷拍嚴重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所以通過這種方式取得的視聽資料就屬於違法取得,不會被法院認可。
再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如果使用這類器材獲取的錄音錄像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屬於違法取得。
另外,通過誘騙、欺詐、脅迫或者違反人倫道德等方式取得的錄音錄像,由於違背了公序良俗,也屬於違法取得,不會被法院認可。
而一種特殊的情形是,如果夫妻雙方產生矛盾,一方在夫妻共同的居所中安裝了錄音或者攝像設備,則不屬於違法行為。
家是夫妻雙方的共同住所,雙方對住所都擁有支配權,夫妻雙方在家中的行為,對雙方而言都不屬於隱私。“夫妻之間產生矛盾衝突,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家中安裝錄音錄像設備所取得的視聽資料,不存在侵犯另一方隱私權的問題,因此,通過這種方式取得的視聽資料不違法,屬於合法證據。”
3、應具備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
值得關注的是,即使偷錄的行為沒有違法,也不是所有的錄音證據都能被採納。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要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應具備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且對方當事人無相反證據反駁。
除了取得方式必須合法外,錄音錄像內容應具有客觀真實性,未被剪接、剪輯,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條相關規定,對於無法與原件核對,或者存在疑點的視聽資料均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因此,對於錄音錄像證據要有原件(原始載體)供法院核對,並且視聽資料還不能存在疑點。此外,錄音錄像內容還要與待證事實存在關聯。
在使用合法的錄音、錄像手段取證時,除了清晰度,錄音也要充分體現當事人的證明目的,談話內容也應儘量完整而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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