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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開門殺”責任誰承擔?

開車門雖是看似簡單的動作,但由於開車門不慎而引發的交通事故卻屢見不鮮。某日,出租車司機劉某某駕駛車輛載着乘客李某到達目的地後將車停靠在路邊,李某開車門下車時,劉某某未提醒李某注意後方來車,李某也未主動確認後方情況就直接開門下車,正撞上騎摩托車的張某,致其撞上車門後摔倒受傷。事故發生後,經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某對路面動態觀察疏忽,未能確保安全,承擔本次事故主要責任;李某開車門時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承擔本次事故次要責任,張某不承擔責任。經多次溝通協商,幾方無法達成一致賠償意見,張某就將劉某某、李某和肇事出租車投保的保險公司一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

乘客“開門殺”責任誰承擔?

庭審中,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和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但認為其只應在承保範圍內承擔肇事車輛的賠償責任,對於乘客李某的責任部分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主審法官將案件的爭議焦點歸納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外對乘客的責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經審理,法院依法判決由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張某全部損失。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解析:我國的商業三責險制度設計是以機動車為基準而非以人,也就是説被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相關責任人對外的賠償責任應由承保的保險公司承擔。本案中,即便駕駛員劉某某和乘客李某均有過錯,分別承擔事故的主次責任,但系兩人行為的合力才引起了本起事故,同乘人開車門的行為屬於使用車輛的行為,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按照商業險條款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