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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下車開車門碰到人是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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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下車開車門碰到人是誰的責任
乘客下車開車門碰到人是誰的責任
乘客下車開車門碰到人是乘客的責任,但是如司機沒有按照規定臨時停車,停車位置存在隱患,或乘客付錢以後,下車之前,司機沒有盡到觀察、提醒義務。那麼在事故中,機動車駕駛員也需要承擔責任。我國法律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2.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3.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4.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5.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立即駛離;
6.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2.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3.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4.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5.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立即駛離;
6.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