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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法律風險管控,做成活裏的”大女主“,婚姻需要未雨綢繆

“大女主”被越來越多的討論,電視劇裏大女主的角色被廣泛的討論,成了獨立女性的標籤。無論是《三十而已》裏的顧佳,還是熱播美劇《後翼開局》裏的棋王貝斯,大女主的人設都是聰明、有能力、不靠男人擁有財富。

做好法律風險管控,做成活裏的”大女主“,婚姻需要未雨綢繆

但是在現實的婚姻裏,能成為“大女主”的女性卻是鳳毛麟角。在根據社會傳統習慣性的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家庭時,發現回報率似乎並沒有期望的那麼高。

在婚姻裏,如果男方是以金錢投資的,他的投資隨時可以收回。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也就是説,男方財產雖然投入了家庭,但不會變成家庭所有,不會自然成為夫妻共有,將永遠是個人財產。

而女生,大部分是以自己的青春作為投資,她對家庭的投入是以時間、健康為代價的生兒育女、操持家務,並面對因為生兒育女職業生涯中斷、社會價值評價下降的巨大風險,等到離婚的時候,可能兩手空空一無所有。如果不採取措施,這樣的婚姻對女生而言就是男女平等表象下的巨大不平等。

如果真正的做到生活裏的“大女主”,通過對婚姻的法律風險管理,把自己在婚姻中的“回報率”做到最高,這樣其實更有利於維護婚姻的穩定性。

婚姻裏如何做好法律風險管理呢?

一、婚前贈與

無論婚前,婚後,丈夫及其他家人都會對女方有贈與的行為。比如送房、送車、送鑽石項鍊……

贈與是一種無償轉移財產的行為,贈與的法律後果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贈與完成後,不能把已經送出去的財產再要回來。熱戀中的時候,濃情蜜意,什麼要求提了都是對的,財產又算什麼。因此,戀人之間總會有一些愛的表達是通過財產相互贈與的方式。

而作為受贈人要注意的問題一是如果贈與你的東西是房屋、汽車等財產,那麼請記住,交給你鑰匙沒有任何意義,真正有意義的是把房屋產權和汽車的產權變更登記在你的名下,否則,贈與隨時可以撤銷;二是區分贈與與彩禮所謂彩禮,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而給付的財產。彩禮是根據風俗習慣,而財產贈與則是感情的表達。彩禮是女方向男方索要,而贈與則是男方主動送給女方,甚至是求着對方收下。彩禮的目的是結婚,不給彩禮則不能結婚,而贈與與結婚無關,純粹是愛情的表達。

 

《民法典》第658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659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夫妻財產約定

不管是《婚姻法》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都規定了夫妻可以通過財產約定的方式,約定婚前個人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贈與以交付、辦理過户為生效要件,動產交付之後,不動產過户以後才發生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效果,在交付、辦理過户之前對方隨時可以反悔;而夫妻財產約定只要成立婚姻關係,直接產生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效果,不以辦理房屋過户、財產交付為條件。

財產約定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後;但在婚前約定的話,雙方的約定到結婚的時候才能生效;如果約定之後雙方後來沒有結婚,則約定不產生法律效力。

從婚前的個人財產向共同財產進行轉化分兩步走:第一次約定,婚前個人財產從一方轉移為夫妻共同財產;第二次約定,從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為另一方的個人財產。

 

民法典》1065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三、消滅對方的個人財產

判斷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一般通過兩個時間點判斷:一個是結婚登記的時間,一個是財產取得的時間。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財產,一般是婚前個人財產;在結婚登記之後取得的財產,一般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對方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婚後財產的取得完全繫個人財產轉化而來。

例如:對方在銀行存款100萬元,對方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存款100萬元系出賣自己的婚前房屋所得,則法官可以認定該存款繫個人財產;相反,如果不能充分舉證銀行存款的來源系出賣個人財產所得,則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消滅對方個人財產的方式有兩種:一是把對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賣掉,然後購買其他財產。把對方的財產賣掉後,個人財產變成貨幣,從法律上來説,這時候的貨幣仍然是對方的個人財產。但這時候,對方多了一個舉證責任,對方必須舉證證明該貨幣系出賣個人財產所得,如果證明不了,那麼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二是消費,錢花完了,個人財產從此消滅;所以消費的時候儘量消費個人財產,留住夫妻共同財產。對一些一時消滅不了的財產,例如房產,如果夫妻雙方共同管理的話,那麼產生的房租則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民法典》1062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充分利用夫妻家事處理權,鞏固自己的婚後財產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都具發生效力。“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開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費、日用品購買、醫療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贍養,以及正當的娛樂、文化消費等,其金額和目的應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同時,夫妻共同受益的家庭旅行、子女出國留學、個人培訓學習開支,通常也會被認定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是正當消費,在家事代理權的範圍內。不同家庭的合理日常家事代理額度存在較大差異,在認定是否“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時,一是根據金額大小、當地經濟水平、借款名義、夫妻社會地位、職業、資產、收入等因素,綜合認定是否超出合理日常家事代理額度。所以,要合理把握自己的家庭情況,善用家事代理權,提升自己,鞏固婚後財產。

《民法典》1060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夫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理解為:

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結語

    結婚是一種生活模式,在很大層面上夫妻就是合夥經營這份婚姻,夫妻雙方對婚姻生活都有投資,無論金錢、感情、時間精力等等,要讓自己真正掌控自己的生活,做生活裏的“大女主”,需要真誠、智慧和能力,沒有誰的好日子是天上掉餡餅的“美滿”,美好需要自己創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