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出事故,誰承擔責任?
説起“好意搭乘”大家肯定對它並不陌生,以文字解釋來説,它是指駕駛員出於好意,無償地邀請或者允許他人搭乘自己車輛的非運營行為。在生活中這種行為也是常常出現,比如順路捎帶朋友;陌生人請求搭乘一段路程但並不要求支付報酬;邀請朋友一同進行自駕遊等等,這些都屬於“好意搭乘”的行為。但是一旦在搭乘的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被搭乘人員的傷亡,那麼責任該如何認定呢?好心搭載他人的司機是否需要承擔賠償的責任呢?
《民法典》對此明確了“好意搭乘”的法律法規,規定了“非運營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方一方責任,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根據法律的規定,因“好意搭乘”造成乘客的損害,駕駛員有過錯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若乘客有過錯的,應當減輕駕駛人的責任。我們可以通過下面這則案例來了解一下:
陳某和李某是朋友。陳某邀請李某一起回家,李某欣然接受。在回家的路上,陳某在行駛途中未注意避讓前方正在行駛的唐某,導致兩車相撞導致李某受傷,交通隊在瞭解事情發生的經過後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由陳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唐某無責。事故發生後李某被送至醫院,花費治療費3萬元。李某遂將陳某訴至法院,要求陳某承擔自己全部的損失。最終法院判決李某的損失由自行承擔20%,陳某承擔80%。
法條鏈接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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