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開門殺”致人死亡,誰來擔責?

停車、開門、下車

“開門殺”致人死亡,誰來擔責?

這樣稀疏平常的一件小事

卻暗藏着巨大的殺機


基本案情
王某駕車送李某某回家,在行至李某某居住的小區附近時,將車輛停放於小區西側路北的人行道上。李某某打開左後側車門準備下車時,與騎電動車經過的許某某發生碰撞,致許某某倒地,送醫後因其顱腦嚴重受損,搶救無效死亡。

交警部門認定:王某違反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的規定,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某某打開車門妨礙車輛通行的過錯行為,相比王某將車停放在人行道上的過錯行為,對事故發生起的作用更大、過錯更為嚴重,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害人親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李某某具有如實供述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最終,判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並與王某按照相關責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律師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實踐中,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均可能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例如,行人在高速公路突然橫穿,致使過往車輛緊急剎車而相撞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行人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在認定非機動車駕駛員或行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應特別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對於客觀上不可能造成不特定或多數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而應當認定過失致人死亡或過失致人重傷罪等相應罪名


律師提醒
  小疏忽會引發大災禍。汽車已普遍進入大眾生活,停車開門下車是大多數人生活中經常有的行為,稍有不慎就會釀成嚴重後果。不管是駕駛員還是乘客,停車、下車時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規,仔細觀察,避免對他人造成傷害,也避免自己陷入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