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單車質量問題致人受傷的責任承擔
【諮詢簡要】陳某於2022年9月5日,在小區附近,使用手機掃碼開鎖了一輛某品牌共享電動車。行駛一段距離後,車輛速度異常並且剎車失靈,為了躲避行人以免造成事故,陳某連人帶車摔進路邊綠化帶,車輛才得以停住。隨後,陳某當場電話報警,並被送至附近醫院就醫,腿部骨折並修養兩個多月。交警部門出具證明:“因共享電動車剎車失靈原因摔入綠化帶,導致陳某受傷,綠化及其車輛受損。”同時,該共享電動車片區負責人也認定該車輛確實存在故障。陳某與電動車的所有者上海某公司就該事故賠償擔責問題多次溝通,該公司數次迴避且以車輛不存在安全問題以及投保保險等理由拒絕賠償。陳某諮詢能否要求上海公司進行賠償。
【律師解析】陳某與上海公司建立了租賃合同關係,租賃的單車質量存在缺陷不符合約定的用途,致使陳某受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陳某系通過其實名開通手機號綁定的個人支付寶賬户授權登錄該共享出行平台,並授權向該平台提供其證件類型、證件號、姓名、手機號、芝麻信用評估結果等個人信息,平台經審核後向其提供服務,且陳某已實際進行了扣費消費,故二者間的車輛租賃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 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所以該公司應向消費者提供符合安全行駛要求的相應車輛。該公司提供的電動車存在故障導致陳某受傷,且該公司不能舉證證明陳某在事故發生過程中存在操作不當等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該公司應承擔卓陳某相應的損失。
律師提醒,使用共享電動單車時,首先要檢查車輛是否可以正常使用;其次,在使用過程中一定要注意規範操作,遵守交通規則;再次,若是由於車輛質量安全問題導致事故發生,應第一時間報警及時固定證據,避免日後在解決糾紛時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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