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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訴訟中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如何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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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訴訟中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如何參加訴訟
在行政訴訟中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如何參加訴訟
(1)必要的共同原告:當事人一旦提起共同訴訟的,法院必須合併審理。如果有遺漏,法院應當通知未起訴的其他共同原告參加訴訟。如果這些人仍然不願參加訴訟、法院則不能強行追加。
(2)必要的共同被告:如果原告起訴時沒有將其列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追加共同被告。原告沒有申請追加的,法院根據需要也可以依職權追加其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3)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如果沒有參加訴訟,法院應當依法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參加。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其參加訴訟。法院在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如果已經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第三人,其不參加訴訟,不能阻礙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裁判。有下列情形的會發生必要的共同訴訟:
(1)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因共同違法而被一個行政機關在一個處罰必定書中分別予以處罰的情形;
(2)兩個以上共同受害人,對行政機關的同一行政行為均表示不服而訴諸法院,這些起訴的共同受害人就成為共同原告;
(3)法人違法,行政機關對該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同一行政行為中作出處理,受處理的單位和個人均不服,提起訴訟的;。
(4)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一個共同行政決定形式,處理或處罰了一個或若干個當事人的情況;
(5)複議案件中,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複議機關和原機關均為共同被告。法條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