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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如何追加被告

法律1.43W
行政訴訟中如何追加被告
行政訴訟中如何追加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在第一審程序中,徵得原告的同意後,可以依職權追加被告。根據該條的規定,對原告起訴中漏列的被告,人民法院在徵得原告同意後,可以依職權追加為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不得追加為被告。但因未追加為被告的行政機關與該案件的被訴 具體行政行為 有利害關係,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該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編者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該條的規定與《意見》第17條的規定僅僅是文字表述不同,沒有實質意義上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