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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訴訟參加人

民事訴訟訴訟參加人

民事訴訟中對參與人和當事人是有一定的區別的,當事人是進行民事訴訟的主要參與人,那麼,民事訴訟法對於參與人和當事人有什麼區別嗎?接下來由本站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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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參加人包括那些

行政訴訟參加人,是指因起訴、應訴或與被訴具體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在行政案件的整個或部分訴訟過程中參加訴訟活動的人。行政訴訟的參加人包括行政訴訟必備主體當事人和具有類似當事人訴訟地位的訴訟代理人。其中,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共同訴訟人;訴訟代理人包括委託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行政訴訟參與人,是指在行政訴訟活動中參加訴訟活動的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勘驗人。他們在訴訟活動中為了履行自己的職責享有某些訴訟權利,並承擔某些訴訟義務。但他們與案件本身並無實體上的利害關係,其參與行政訴訟活動只是為了協助人民法院和當事人查明行政案件的事實,而不是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所以,他們的訴訟行為,對於行政訴訟程序的發生、變更或消失,不產生直接影響。其他訴訟中也參照如此.三大訴訟法中的訴訟參與人:
刑訴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民訴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加人[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和訴訟代表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
行訴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加人(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和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