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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可撤銷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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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可撤銷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基於雙方平等主體地位,在第54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勞動合同法》基於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防止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利用優勢地位,強迫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26條,將《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可撤銷的情形,直接規定為合同無效情形。因此,在勞動合同中,並無可撤銷的情形,只存在勞動合同有效或無效。
羅浩律師建議:如果一方對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有爭議,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申請確認無效,無效條款自始無效,雙方在無效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消失。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標籤:勞動 撤銷 合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