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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履行是指違約責任履行嗎

法律1.02W
違約責任履行是指違約責任履行嗎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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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履行違約責任

不能履行,又叫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不能履行有自始不能履行和事後不能履行之分,通常系以合同訂立時為標準。前者是合同無效的原因,後者是違約的類型,分別債務人是否具有免責事由,或依風險負擔規則處理,或依違約責任規則處理。不能履行還有永久不能履行與一時不能履行之分。前者指在履行期限或者可以為履行的期限屆滿時不能履行。後者則為在履行期滿時因暫時的障礙而不能履行。永久不能履行如屬嗣後不能履行,則可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一時不能履行在繼續性合同場合便成為部分不能履行,可構成違約責任的要件。一時不能履行因債務人在不能履行的暫時障礙消除後仍不履行,可以成為遲延履行,可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不能履行又可以分為全部不能履行與部分不能履行。全部不能履行如屬嗣後不能履行,可構成違約責任的要件。部分不能履行如屬嗣後不能履行時,自然屬於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如屬自始不能履行,仍可能產生違約責任,即在能履行部分而不為履行時,構成違約責任。不能履行還可以分成事實上的不能履行與法律上的不能履行。前者是指基於自然法則而構成的不能履行。特定物滅失造成的不能履行,屬於此類。後者是指基於法律的規定而構成的不能履行。出賣禁止流通物為其典型。如訂立之後,履行之前,標的物被禁止流通,這屬於法律不能,違約人可以免責。再如訂立合同之後,特定標的物意外滅失,出賣人無法交付,這屬於事實不能。嗣後履行事實不能是否構成違約責任,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標的物是因不可抗力滅失,出賣人免責。如果承攬人轉產,以至不能交付工作成果,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二、對方拒絕履行合同怎麼辦?1、要求繼續履行。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首先當事人一方可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如對遲延履行約定了違約金的仍可要求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如沒約定遲延履行違約金有損失的可要求賠償損失。但有下列情況的不適用繼續履行,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2、解除合同,適用定金罰則或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罰則,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定金條款,或者另外訂立了定金合同,則可以適用定金。以定金方式承擔違約責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違約時,不得要求對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20%,超過部分將不被視為定金。違約金,如不適用定金罰則適用違約金。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者計算方法,並且約定不違法,也無明顯不合理的,則適用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但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如果約定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賠償損失,在另外一些情況下,違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1)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和定金,也沒有法定違約金可以適用的,如果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損失,則違約方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數額可由雙方商定,或由仲裁機構裁決和法院判決。(2)雖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或者法定違約金,但違約一方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補償損失的,對於不足部分仍應賠償損失。損失賠償的金額應相當於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本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超過違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