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處置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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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財產一方能贈與麼
不能,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如無特別約定,為夫妻共同所有。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對共同財產都享有平等的管理權和支配權,夫妻間不存在一方凌駕於他方的特權,任何一方違揹他方意志擅自處理共有財產,都構成對他方合法權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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