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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月無工資年終獎金個税計算

法律3.15W
當月無工資年終獎金個税計算
年終獎金能否代替加班工資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法定假日期間,用人單位要安排員工加班,應事先徵得工會和員工的同意,不能強行命令員工加班,除搶修、救險、救災等法定情形外,勞動者對於單位安排的強制性加班有權予以拒絕,以維護自己法定的休息權。個別企業以勞動者不同意節日加班安排為理由,扣減工資甚至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行為。


此外,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春節期間安排員工加班,必須發放加班工資。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為法定休假日,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初四至初七的休息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二倍支付加班工資。單位發放的年終“紅包”,是對員工工作表現的肯定和褒獎,並不能代替春節期間的加班工資。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規定的勞動者是擁有一個休息的權利的,這實際上也就意味着在週六週日或者是法定節假日的時候,不能夠隨意的讓勞動者加班,否則的話也需要進行一定的加倍工資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