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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管制刑罰

法律1.94W
執行管制刑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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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管制是什麼刑罰

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
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罰方法。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不羈押在監獄、看守所等執行場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也不離開自己的家庭,不中斷與社會的正常交往。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數罪併罰時,可以延長到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