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管轄權如何規定?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十九條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
基層人民法院認為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法院執行
所以,要到被申請人所在地基層法院
二、相關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後,應在10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書上確定的義務,如果被執行人超過執行通知上指定的時間仍然不履行,法院就開始強制執行措施。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在這裏需要説明的是,如果當事人在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有逃避執行,例如隱藏、轉移、買賣、毀損標的物、財產等的行為,有可能導致今後行政處罰難以執行的情況,那麼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從而切實保障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説,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是有期限的,它的最後期限是:
(1)按照《行政複議法》的時限規定,若相對人已向上級機關提起了行政複議,那麼當60日複議期滿而相對人仍不起訴,則自複議期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
(2)按照《行政訴訟法》的時限規定,若相對人沒有向上級機關提出行政複議,那麼經過3個月法定起訴期後(特別法規定除外),再過180日才能達到這種狀態要求。如果當事人沒有按要求履行具體行政行為,那麼行政機關只要在這個期間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都是可以的,但如果沒有在這個期間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又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行政處罰就會成會一紙空文。
關於法院的管轄,就是一個案件由那個法院審理是符合法律規定,且是也是合情合理的,一般案件涉及到不動產的時候,就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來管轄,一般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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