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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取保候審的理由

法律2.64W
駁回取保候審的理由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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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取保候審決定的理由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定即意味着,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採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我們認為,這是適應案件的不同進展情況而作出的變通規定。應當説,這一規定是比較合適的。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採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是刑事強制措施之一,主要應用於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小的犯罪對象。根據取保候審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這段期間內不得隨意離開居住地、在接到訊問後要及時歸案,並且不得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等。申請取保的時候,要提供一名擔保人或者一筆保證金,在取保結束後保證金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