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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後還能在檢察院辦理取保候審嗎?

法律2.76W
取保候審後還能在檢察院辦理取保候審嗎?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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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檢察院申請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在檢察院辦理取保候審嗎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當然可以。只要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向檢察院申請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案件到檢察院後,如果不違法有關規定,沒有逮捕必要的取保候審不能取消。審查批捕,是指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捕,但案件並不移交檢察院。

審查起訴,是指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一般刑事案件的偵查期限是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取保候審的保證金,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保證金的形式只能是貨幣,包括中國貨幣和可以在中國金融機構兑換的外國貨幣。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法律)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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