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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未批准理由

法律2.57W
取保候審未批准理由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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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取保候審

1、 呈批。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辦案部門製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內容包括:簡要案情及立案情況;擬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涉嫌犯罪的情況;擬取保候審的期限和理由;擬採取的保證方式,以保證人為保證方式的,應當註明對保證人資格審查的情況,以保證金為保證方式的,應當擬定保證金數額;決定取保候審的法律依據等。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書面申請取保候審,辦案部門不同意的,應當製作《呈請不予取保候審報告書》,説明理由,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2、批准。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辦案部門製作《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對犯罪嫌疑人不予取保候審的,辦案部門製作《不予取保候審通知書》,在收到申請後七日內送達申請人,由其在副本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

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並且導致他人受到重傷,這事不僅是雙方調解的問題,還涉及到刑事責任承擔,必須要提起公訴,在這種狀況之下,如果符合取保候審或者境外執行條件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