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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學歷造假企業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1.95W
員工學歷造假企業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學歷造假企業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應聘、訂立勞動合同時未如實披露信息並不必然構成欺詐,當用人單位在招聘錄用時對學歷無明確要求,且無法證明員工工作能力與學歷有必然聯繫的,則不應以勞動者提供虛假學歷為由認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