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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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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無撫養權的一方可以行使哪些權利

1、應當堅決要求行使探視權,且必須與孩子保持不間斷的親密接觸。


2、如果對方阻礙探視權的行使,那麼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儘可能的收集具有直接撫養權的一方對孩子學習、成長不利的證據。


4、一旦時機成熟,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權之訴


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後,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兩種方式:


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後,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於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為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


在離婚的時候,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進行判斷,是非常複雜的一個問題,因為從總體原則上來説,必須本着為孩子日後生活着想,但是還需要考慮到一些具體的情況,比如説兩週歲以下的孩子通常情況下都會判決跟隨女方生活,撫養費用在這裏也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