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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瑕疵履行要承擔什麼責任

關於瑕疵履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體現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合同瑕疵履行要承擔什麼責任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受損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一)當履行上的瑕疵能夠補正時,其法律後果為:

債權人有權拒絕接受有瑕疵的履行,並要求債務人補正。此時,債權人不負受領遲延的責任。

因補正標的物導致債務人遲延履行的,債務人應負遲延履行的責任。如果因債務人補正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債務人應負責賠償。

當債務人交付的標的物質量或提供的勞務不符合約定時,債權人有權依據情況要求債務人減少價款或者報酬。

標的物雖能補正,但補正對債權人已無利益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請求損害賠償。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時,解除合同的效力及於從物。但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合同約定而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於主物。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