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糾紛

行紀合同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權利瑕疵擔保,是指賣方應保證對其所售標的物享有合法的權利,沒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權利,並且任何第三人都不會向買方就該標的物提出任何權利要求。當事人對此有約定的,依約定承擔責任;如無約定,出賣人只承擔一般責任,即返還價款,買受人有損失時還可請求損害賠償,出賣人的這一擔保責任被稱為追奪擔保。

行紀合同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1、權利瑕疵須於買賣合同成立時存在。合同成立後才出現權利瑕疵則是出賣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瑕疵擔保責任。

2、權利瑕疵須於買賣合同成立後履行時仍存在,若權利瑕疵僅於合同成立時有在此後履行前即已去除者,則無需承擔權利的瑕疵責任。

3、須買受人不知有權利瑕疵的存在,是否知道應由出賣人負舉證責任,但買受人的知道不必是實際知道,若通過合理途徑即可瞭解而不做了解,視為知道。

4、須因權利瑕疵而使買受人遭受損害或損失。

出賣人違反這一擔保的法律後果,從出賣人方面看是他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且該責任不以過錯為條件,從買受人方面看是他可以採取哪些救濟措施,通常主張支付違約金,實際履行,解除合同或要求損害賠償等,但買受人於訂立合同時知道或應知道第三人對買賣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另外,我國合同法還規定“買受人確有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該項規定是賦予買受人積極的救濟權,能夠更好地保護買受人的權益,是對傳統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衝破和完善。

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具體包括三個方面:

1、保證對其出售的標的物享有合法的權利,這裏“合法的權利”不一定非所有權不可,只要是合法的出賣處分權即可;

2、保證在其出售的標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買方透露的擔保物權;

3、保證其所出售的標的物沒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識產權等權利。

(二)物的瑕疵擔保

物的瑕疵擔保,是指出賣人就其所出賣的標的物品質上所存在的瑕疵而負的擔保責任,包括價值瑕疵擔保,效用瑕疵擔保及所保證的品質擔保三種。價值瑕疵擔保是指擔保標的物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的瑕疵,這裏的價值指交換價值,不是使用價值;使用價值的擔保屬物的效用擔保,品質擔保是指出賣人應擔保標的物具有其所擔保的品質,合同約定或出賣人提供的關於標的物質量説明均可構成,如規格型號、性能、有效期等方面。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構成條件有以下三個方面:

1、瑕疵須於標的物風險負擔轉移時存在;

2、須買受人不知標的物的瑕疵;

3、買受人須於法律規定的或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出瑕疵通知。

關於標的物品質的認定,首先以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為準,如未有明確約定,但出賣人提供了質量説明的,依該説明為準;當事人無約定或約定不明,且出賣人未提供任何相關質量説明,則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認定。即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不能確定的,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無國家、行業標準的,按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標準履行。以上構成了我國關於買賣合同中標的物質量認定的完整體系,但在實踐和理論上對“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標準”的理解和適用都有偏差,將“合同目的”界定為買方明示或默示告知賣方的目的,但“合同目的”標準應置放於國家行業標準之前。

關於物的瑕疵擔保的法律效力,即出賣方違反品質擔保義務應如何承擔責任,依照我國合同法,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約定不明或無約定的,可協議解決;不能協議的,買方可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修理、更換、減價或退貨等救濟措施,買方有損失的可請求損害賠償。另外,買方還可選擇合同解除權,但解除權的行使須在賣方規定的期限內。

關於瑕疵擔保責任的定位問題,理論界存在一定爭議,有的認為其是獨立於違約責任以外的法定責任,有的認為是違約責任的特殊表現形式。最高院的態度是將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置於違約責任制度中研究,將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作為違約責任制度項下一個相對獨立的子制度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