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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房產轉讓可否公證

法律1.08W
集體土地房產轉讓可否公證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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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怎麼進行轉讓


根據土地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轉讓。《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移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當符合土地規劃並且依法取得建設集體土地的企業,因破產或兼併等情形致使集體土地使用權依照法律規定發生轉移的都是可以轉讓:

1、集體土地使用權買賣

集體土地使用權買賣作為集體土地轉讓的最廣泛的方式,買賣是以金錢支付為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對價。由於買賣是集體土地轉讓的一種主要表現形式,我們通常所説的集體土地轉讓一般都是指集體土地使用權買賣;

2、集體土地使用權抵債

集體土地使用權抵債是買賣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一種特殊形式,只不過金錢支付的條件以及期限不一樣而已。在集體土地使用權買賣時,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和金錢的支付是對等進行的;

3、集體土地使用權交換

以集體土地轉讓使用權交換方式集體土地使用權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對價不是金錢,而是與金錢等價的其他財產或特定的某一財產權益。集體土地使用人將集體土地使用權移轉給同一集體的其他受讓人,以此取得同一集體其他受讓人提供的特定的財產權益或其他財產。

根據以上信息,可以知道,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合法的,對於所有權只能由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對於使用權,若情勢需要,可以根據規定,將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其他成員。也即此種類型的經濟組織,是不得轉讓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