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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仲裁機構包括哪些

法律3.22W
合同仲裁機構包括哪些
合同仲裁機構包括哪些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財產;
(三)有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四)有聘任的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的章程應當依照本法制定。
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北京地區的合同仲裁機構有北京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及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三家仲裁機構。
現在在各直轄市和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都設立有仲裁委員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