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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爭議仲裁機構

仲裁2.58W
合同爭議仲裁機構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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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仲裁機構?

根據《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法院在處理與仲裁程序有關事項時,主要在下述幾種情況下使用裁定:  一、根據《仲裁法》第20條的規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法院經審查將以裁定方式確定該異議是否成立;
  二、根據《仲裁法》第26條的規定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將以裁定形式駁回原告人的起訴;  三、根據《仲裁法》第28條第2款的規定,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將對該申請進行審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作出相應的裁定;
  四、根據《仲裁法》第60條和第70條的規定
,在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仲裁裁決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撤銷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五、根據《仲裁法》第63條、第64條及第71條的規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時,人民法院將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予以執行、不予執行、中止執行、恢復執行等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