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過户的房屋可以買賣嗎
不管是繼承房屋還是買賣房屋,對於當事人來講,需要實際辦理了房屋過户手續之後,那麼才能對房屋進行處分,但要是現實中針對未過户的房屋,此時所有人是否可以將其出售給其他人呢?對此,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未過户的房屋可以買賣嗎
對於不動產買賣,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未經登記的,不動產轉讓作無效處理。房產轉讓未經過户,只是説明合同未生效,並非合同不成立。房產轉讓、抵押,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登記是房產轉讓合同生效要件。就未生效的房地產轉讓合同而言,對合同雙方均無約束力。
二、已轉讓未過户的房產能否強制執行?
法院能否執行已轉讓給他人但未經過户登記的被執行人所有的房地產,應當區別對待:
如出讓人與受讓人惡意串通,以轉讓行為來達到逃避執行目的的,可以執行該房產;
如受讓人是善意的,或者雖未辦理登記,但已實際佔有、使用多年的,或者正在辦理過户登記尚未辦理完畢的,或者本應辦理完畢,因政府的原因,如統一中止辦理過户登記等情況致使尚未辦理記的,法院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和公平的原則,保護購買人的合法權益,確認其對受讓房產的所有權,以維護交易安全。
對已支付購房款的實際佔有、使用人為被執行人的,可直接按不動產執行方法予以執行,執行中應通知出讓人協助辦理過户登記手續;如出讓人以產權未過户為由,主張所有權的,可以駁回其主張,或者責令其向法院交付房款後,始得支持其主張。
三、沒有房產證的房產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關於沒有取得房產證的房產買賣合同是否無效這個問題,近些年,對於民事合同,司法實踐中有更加註重尊重雙方當事人意願的趨向,基於此點原因,在適用法律時,往往也可能有所突破。比如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的規定中“不得轉讓”的理解,現在有很多地方在司法實踐中往往解釋為“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此不予辦理登記”,但這並不是直接認定雙方買賣合同無效的理由。
關於沒有取得房產證的房產買賣合同是否無效? 各地法院也有各種各樣的解釋。比如上海市高院在《關於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就提到以下觀點“房屋買賣合同的買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其雖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權,但享有買賣合同上的債權。而債權轉讓是合同法賦予合同當事人的權利之一,沒有理由不允許當事人轉讓自己的合同權利,因此買方再予轉讓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此外,對於沒有房產證的房屋的買賣,還有一種解讀是附期限或者附條件的合同。
在這樣的情況下其實是很容易產生糾紛的,所有人需要承擔的法律風險也是比較大的。因此,建議還是儘快辦理房屋過户手續為好。因此要買賣未過户的房屋,那麼這樣的行為也是會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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