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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鑑定錯誤應當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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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鑑定錯誤應當怎麼解決
勞動能力鑑定錯誤應當怎麼解決
1、勞動能力鑑定錯誤的,解決辦法是再次申請鑑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收到原鑑定結論之日起的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鑑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第二十九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