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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手續及證件

法律2.27W
離婚起訴手續及證件
離婚需要什麼手續及證件

(一)手續


夫妻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現役軍人可以在出具證明的團以上政治機關駐地婚姻登記處或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


2、雙方應共同申請、共同領證,不能委託辦理


3、當事人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應齊全。


3、雙方不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證件材料


1、雙方有效户口簿或有效户籍證明;


2、雙方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有效臨時身份證;


3、雙方當事人持有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


4、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離婚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共同擬定一式三份(須在辦理現場簽字);


5、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證件照;


6、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提交:


①《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②《軍官證》或《文職幹部證》、《學員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軍人身份證件;


③《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