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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不適用仲裁時效

法律3.12W
用益物權不適用仲裁時效
確認勞動關係不適用仲裁時效

根據民法理論,“訴”有三類: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變更之訴,在這三類“訴”中只有給付之訴和變更之訴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確認之訴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雖沒有明確規定勞動關係確認是否適用仲裁時效,但按照民法理論中確認之訴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法理精神,確認勞動關係案件應不受仲裁時效的限制。


從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規定看,勞動關係確認不適用仲裁時效制度


仲裁時效制度規定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同時,對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作出了不受一年訴訟時效期間限制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6]6號)第一條對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和適用仲裁時效問題作了進一步的界定,但未對確認勞動關係是否適用一年時效問題予以明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並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1、屬於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範圍;


2、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3、在申請仲裁的法定時效期間內;


4、屬於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


又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確認勞動關係爭議屬於勞動爭議。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勞動者申請確認勞動關係是否在時效期間進行審查的前提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若勞動者只申請勞動關係確認,並不存在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問題,那就不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爭議”問題,當然也就不適用仲裁時效的相關規定。因此,確認勞動關係雖屬勞動爭議的受案範圍,但卻不適用仲裁時效的相關規定。


從民法原理分析,勞動關係確認不適用仲裁時效制度


勞動爭議在救濟途徑上是民事處理的前置程序,其相關規定應適用民法的一般原理。第一,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講,確認勞動關係是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這一法律關係的確認,屬於民訴中的確認之訴,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第二,確認勞動關係只是對法律關係的確認,並沒有權利義務被侵害的情形,儘管一方當事人申請確認勞動關係是為了進行下一步的權利維護。第三,申請確認勞動關係與將要進行的權利維護是兩個訴,不能將下一個訴求中應該適用的法律規定放到確認之訴中適用,因為申請人提出確認請求不是在行使請求權,也不存在義務人履行義務的問題。


從仲裁實踐看,勞動關係確認若適用仲裁時效制度將產生難以逾越的法律障礙和無法解決的社會問題


仲裁實踐中,確認勞動關係涉及社會保險繳納、職業病診斷、工傷認定等勞動者權益的維護,若勞動關係的確認適用仲裁時效的制度規定,將會帶來社會不公,不能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1、工傷認定中勞動關係的確認


工傷認定過程中勞動關係不明確的,應當首先進行勞動關係確認,且這種確認大多距離職工受傷的時間較長。


2、職業病診斷過程中勞動關係的確認


因職業病診斷或因享受職業病待遇受阻後,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因此,如果勞動關係確認的爭議適用時效制度的話,那麼職工在離開原工作單位後沒有到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職工的職業病不是自己造成的,則可能導致職工無法追究該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待遇責任。這顯然有違職業病具有較長潛伏期的規律,與職業病防治的立法目的不相符合。


《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職業病診斷、鑑定過程中,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係、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接到申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並在三十日內作出裁決。”從以上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第一,職業病診斷、鑑定過程中,當事人對勞動關係的確認已經突破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於仲裁時效規定的限制。職業病診斷、鑑定過程中勞動關係的確認,不僅包括勞動者與爭議發生時正在服務的用人單位之間,還包括勞動者與以前服務的用人單位之間;不僅包括在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還包括離退休人員與原用人單位之間。


《職業病防治法》第四款規定,“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職業病診斷、鑑定程序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勞動者的治療費用按照職業病待遇規定的途徑支付”。這表明,職業病診斷中的勞動關係確認並不同於普通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其救濟時間是從職業病診斷、鑑定程序結束之日起而不是自收到仲裁裁決文書之日起,這充分體現了對勞動者的特殊保護。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説,如果確認勞動關係適用時效制度,必將造成法律規定的適用障礙和衝突問題,甚至導致勞動者權利無法實現而產生更嚴重的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