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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審判決生效如何執行

法律1.77W
民事二審判決生效如何執行
民事二審判決的執行期限

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也就是説,經過二級法院的審判,案件即告終結,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終審判決,是未附加任何條件的,法律並沒有規定必須以送達當事人為生效條件。故,二審判決自作出時即生效,即使未送達當事人,對其本身的效力並沒有影響,仍然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又據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一審判決需要經過上訴期且當事人不上訴才發生法律效力,故一審判決需要在當事人收到判決書之後開始計算上訴期限,因此上訴期滿、判決生效與當事人在何時收到判決書有着必然的聯繫;但二審判決是作出即生效,不以當事人收到判決書的時間為確定標準,這就導致了大家對於申請執行期限解釋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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