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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書如何執行

對於法院庭審完畢一般會頒佈該案的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書生效後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義務,若其拒絕履行,權益一方當事人也是有救濟方式的,其一般對民事判決書的執行,原則上都是由當事人申請才開始。
但是,在以下情況下,法院可以依職權直接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1、發生法律效力的是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扶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
2、發生法律效力的是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3、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可以依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迴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
原申請執行人拒不返還的,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被執行人惡意訴訟、仲裁和調解
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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