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院補充偵查可以麼?
一、刑事案件法院補充偵查可以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的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7條規定,對公訴人在庭審過程中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而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一該建議以兩次為限。
補充偵查發生原因導致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被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原因主要有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
二、什麼是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進行補充收集證據的一種偵查活動。補充偵查並不是每個案件都必須進行的活動,它只適用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補充偵查由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實施。
三、補充偵查時限
1、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和法庭審理階段的檢察院自行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詳見:《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2款,《刑訴規則》第268條第1款)。
2、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沒有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而決定自行偵查的,檢察院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詳見:《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2款),即使是改變管轄的案件前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也不得超過兩次(詳見:《刑訴規則》第271條)。
並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需要補充偵查,它只適用於證據不足或是法院覺得有疑問的地方。這樣做也是可以避免錯誤和疏漏的發生,也是為了完整、不偏私地還原整個事情的真相,讓牽涉其中的人承擔自己該負的責任,十分地具有正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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