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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補充偵查程序

法律2.55W
刑事拘留補充偵查程序
補充偵查什麼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兩種情況:


一、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1、該階段補充偵查的方式有兩種。即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如果是公安機關偵查終結,需要補充偵查的,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對於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採用何種方式由人民檢察院決定。 2、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這既是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自行偵查的案件。 4、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165條和166條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人民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完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9條規定,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監察。對此,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並作出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在審查和起訴期間管轄權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在替換補充偵查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重新審查被撤回案件的公安機關。 最初的情況並將其歸還原始的公安調查。 在管轄權變更之前和之後返回的補充調查總數不得超過兩個。